ADHD 診斷的演變歷史
很多家長聽到不專心過動要看醫生,常常有一個疑惑,我小時候也沒有聽過有這個症,這倒底是不是文明病,還是瞎掰的。巴克立博士(Russell A. Barkley) 主編的ADHD Report 是我常看的期刊。在他退休後,這份期刊也在2022年底休刊。在最後一期當中,他回顧了30年來注意力不足過動症(ADHD)的進展。這次我們就以這本休刊號的封面文章來談一下ADHD 的歷史及未來。
人類歷史上,常常有注意力不足、衝動行為的故事。然而,從症狀到疾病的認知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演變。根據Barkley的考證,直到18世紀的德國,即1770-75年,醫師Melchior Adam Weikard才將注意力疾病納入教科書之中。在英語系國家,注意力不足症早在1902年就被英國小兒科醫師Sir George Frederic Still提及,他描述了一群智商與其他兒童相當,卻無法控制自己行為的孩子,稱之為道德控制缺陷。在1917至1928年的腦炎流行期間,發現有些患者在治療後仍有注意力不足、過動和情緒不穩定等後遺症。
到了1952 年美國發行第一版的 精神疾病診斷準則(DSM)時, 有提及ADHD的相關症狀,並把這些症狀歸類到微小腦部功能異常(minimal brain dysfunction) 的疾病範疇當中,推斷這些是因為小朋友有是腦傷所造成的行為異常。 後續ADHD 在DSM診斷準則下的 變化如下:
- 1968年第二版DSM-II出現了過動的名詞,診斷名稱為"Hyperkinetic reaction of childhood",認為孩童出現過動反應是與環境互動不良所造成的。隨著領養與親生父母的世代研究,發現ADHD的問題與個體本質關係較大於管教不良,且 因孩子的問題導致父母教養模式的困擾,比反向的父母問題導致孩子的不良反應還高,因此,在下一版的診斷準則上進行了修正。
- 1980年DSM-III出版,將診斷名稱改為Attention Deficit Disorder (ADD),分為有過動跟無過動兩類,認為是孩子的注意力有問題而出現過動衝動的行為表現。但後續追蹤發現,大部分的孩子都合併有過動、衝動症狀。
- 1987年DSM-III TR修訂版,將診斷名稱改回ADHD,並合併為一個類型。
- 1994年DSM-IV出版,將診斷分為三型,包括不專心為主型、衝動過動為主型、以及混和型。
- 2013年DSM-5將ADHD從兒童期疾病改為神經發展疾病,並擴大到青少年和成人,不再強調亞型的區隔,而是認為是同一個疾病不同的症狀表現。
回顧歷史,不專心、 過動的症狀在古早時代就有。 隨著對ADHD的研究深入,對症狀的理解和診斷標準也逐漸趨向完善。從教養問題出現的不良「反應」變成大腦發展成熟不夠所致的執行功能失常。目前的ADHD診斷標準通常基於DSM-5中的診斷標準,包括18個症狀項目,分為不專注型、過度活躍衝動型和混合型。這些症狀項目的描述更加具體,以更好地區分ADHD與其他疾病或表現形式的差異。
儘管如此,目前的ADHD診斷仍有一些限制。由於ADHD的研究始於學齡孩童的描述,使得DSM的診斷準則偏向注意力、口語表達和行為衝動等方面,但其他面向的執行功能缺陷,例如時間管理、組織能力和情緒自我調節等,並未被列入診斷準則中。因此,有些個案雖然患有ADHD,但他們看起來並不具有典型的ADHD症狀。
對於一些特殊人群,如學齡前兒童、成年人和女性等,仍需要特別留意。例如,學齡前兒童可能無法明確表達自己的症狀,成年人可能已經學會了應對和掩蓋自己的症狀,而女性可能表現出與男性不同的症狀和特徵。因此,在診斷和治療ADHD時,不能只憑準則對照,還需要考慮到這些特殊情況,並進行個體化的評估和才能提供正確的診斷與治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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